2008年5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持续的劳动关系 不能人为扭断
王景龙

  劳先生问:
  我是单位的老职工,已工作了二十多年。后企业改制,单位与我签合同,只签了三年,现在合同到期,单位又让我与一派遣公司签合同,签完合同又派我回来干原来的工作,这一签一派,我的工作没有啥变动,可我的工资大幅度减少,工龄从零开始,待遇可亏大了。请问,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?      

  本报释疑:当前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,对一些老员工采取了以上所述的“逆向派遣”。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,但合同到期后,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,而是找一家劳动力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派遣合同,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。通过这种方式割断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把劳动关系扭为派遣关系,从而达到把其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的目的。
  这种逆向派遣与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“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”的转派遣,和第67条规定的“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”的关联派遣一样,都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。转派遣和关联派遣为法律所禁止,这种逆向派遣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:“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”,也应认定为违法。        (王景龙)